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46:4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3]6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6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60号
全文有效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市国税发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烈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车,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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