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成价费[2003]89号 成都市关于贯彻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成都市关于贯彻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89号
成都市关于贯彻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8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第57号)中的规定,为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我市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和经省政府以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方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有61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上述各项费用。此类收费的免收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市级将免征的各项收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和成都价格信息网上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免征的各项收费。
三、各级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相关收费项目的注明手续,同时在收费场进行公示。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组织力量对各收费单位在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时,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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