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04]47号 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川府函47号
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川府函4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5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川地税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同意在《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直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同意在《条例》废止后,省政府根据《条例》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6号)文件中,与《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随《条例》自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
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办法148号)已于2002年6月25日在《四川日报》公告废止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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