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9:13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地税函[2005]83号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安装工程扣除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安装工程扣除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地税函83号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安装工程扣除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地税函8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了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扣除设备,同时明确了“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31号)对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授权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经调查,电力安装工程安装的设备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各地在计税依据上把握尺度不尽一致。为了统一税政、规范执法,经市局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我市电力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统一为:凡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扩能、传递、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设备,且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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