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8:45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62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62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62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2006年第62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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