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6]113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113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1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8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该办法的第四条所列(一)、(二)项规定幅度的具体核定比例给予了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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