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5:06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2006]17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7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7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0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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