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5:00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6]116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116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11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2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00号)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个人转让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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