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4:3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6]4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4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431号
全文有效
2006.10.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雅安市地税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雅地税发84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6]4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