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33:50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7]5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市地税发5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市地税发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7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56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将上次市局发放的“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于2007年1月30日前收回,上交市局工商税科统一销毁。新印章印模附后,从2007年1月30日起开始启用。
附件:(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安区地方税务局、岳池县地方税务局、华蓥市地方税务局、邻水县地方税务局、武胜县地方税务局、广安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广安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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