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函[2007]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的函
川价函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的函
川价函37号
全文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申请核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2月1日起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定,现将《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销售不动发票》(241×177㎜,4联次)每份工本费为0.75元,《建筑业统一发票》(241×177㎜,3联次)每份工本费为0.55元。
二、以上工本费标准是发放到纳税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最终收费标准,各级部门不得层层加码,不擅自提高工本费收费标准。
三、上述两项税务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2﹞55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346号)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规定从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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