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函[2008]3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作车船税代收代缴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作车船税代收代缴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市地税函3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作车船税代收代缴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市地税函3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车船税代征管理,市局决定在各“交强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窗口统一设置车船税代收代缴标志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代收代缴窗口的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各“交强险”机构衔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车船税代收窗口的实际情况。通过各“交强险”机构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55号文件的认定标准进行实地核查,最后上报市局的方式确认。
二、上报内容及时间。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真核查,将核查结果与各“交强险”机构共同核实签字后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交强险”机构代收代缴窗口的名称、地点、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关于代收代缴标志牌的制作发放。标志牌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局直属单位统一发放,市局将按照“交强险”机构名称对标志牌进行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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