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8]49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49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以票管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征管实际,制定了《发票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以票管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的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票稽核管理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发票稽核管理范围为地税系统现行各类普通发票。
第三条 发票稽核管理对象为发票计划、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岗位。
第三章 发票稽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发票稽核员主要工作职责:对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再监督检查。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仍由本单位职能科(股)室依据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稽核员每月对涉及发票管理各岗位、环节开展检查活动,并作好相关记录,检查面不少于20%。稽核员进行票款检查时,被查单位须派纪检监察员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五条 稽核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爱岗敬业,勤政廉洁,从事税收工作3年以上,熟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流程,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工作经验,有较强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发票稽核员的管理体制:全市地税系统发票稽核工作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各县区(市)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及各基层地税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配置专(兼)职普通发票稽核员,落实发票稽核工作,确保发票稽核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发票稽核管理流程
第七条 发票稽核管理坚持税务机关市局、县(市)区局、所 “三级管理”原则,落实分级稽核管理负责。围绕发票管理岗位,通过对综合征管系统发票管理信息数据分析比对,结合发票流转环节中发票计划管理、使用审批、开具、保管、税款征收等开展发票稽核工作。
第八条 发票稽核管理使用《发票稽核记录表》及相关工作底稿,作好发票稽核记载,履行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章手续。
第九条 发票稽核管理内容
(一)发票计划印制管理稽核。审核发票计划管理、调拨管理履行手续、资料收集情况;审核印制有单位名称或单位自行设计发票申请管理的税务行政许可及印制审批程序;审核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认证及发票印制管理情况。
(二)发票配售管理稽核。审核发票配售之前,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了发票领购簿,是否向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发售发票;审核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解散、破产、撤销、迁移、停歇业以及其他情形的,在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其领购的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缴销;审核确认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是否超限量、超限额、超使用范围核定和发售发票;审核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购买发票、缴纳税款及定额核定情况;审核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台帐、综合征管系统发票配售确认、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相对应落实情况。
(三)发票开具管理稽核。审核发票开具的审批程序及范围、项目内容;审核申请代开的条件、资料以及有关合同、协议或价款结算证明与开票金额;履行代开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审核执行“双向注号”和登记台帐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开票不征或少征税款、漏征税种情况。
(四)发票核销、库存管理稽核。审核发票核销管理审批程序和执行情况;审核发票入库、发票出库、发票盘存、发票存储的相关手续和要求;审核发票收、发、存台帐建立情况;审核发票相关表、证、单、书、卡的领取、印制、发放和保管情况;审核发票存储的硬件设施安全保管情况。
(五)发票票款管理稽核。审核发票票款收取标准及会计核
算帐簿的情况;审核发票票款结算方法和时间及票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情况。
(六)发票举报和奖励、鉴定管理稽核。审核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报批程序及处理情况;审核发票举报奖励的对象、方式、发放手续、保密落实情况;审核发票鉴定的使用的文书、鉴定程序及落实情况。
第五章 发票稽核管理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文件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市地税发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明确有关发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税务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200元。
第十二条 税务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应当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300元。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稽核记录表
稽核单位 稽核单位人员 被稽核单位 被稽核单位人员 稽核项目所属时间 稽核基本情况
稽核项目存在问题
稽核处理意见或建议
被稽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稽核单位或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式份,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各保存一份。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稽核整改报告表
稽核单位 被稽核单位 稽核项目所属时间 稽核项目存在问题
稽核项目整改情况
整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各保存一份。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