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府发[2008]66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攀府发66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攀府发6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3年起实施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调动市、县(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县(区)财政收入较快增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情况变化,为鼓励县(区)加大对“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攀府发43号文)规定的“不分享企业和行业”,下同)的支持力度,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市政府决定,按照“坚持财力下倾、促进共同发展、保障既得利益、实行增量共享”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法人企业缴纳的税收和部分非税收入实行市与县(区)共享
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母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缴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市与县(区)间的分享。
(一)“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缴纳的税收和部分非税收入实行市与县(区)共享。“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是指“不分享企业和行业”于2009年1月1日后依法投资新设立的子公司(不含跨县(区)水电水利项目,下同)。具体分享办法如下。
1.确定市与县(区)共享税收和非税收入
“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东区和西区辖区的城建税的地方部分,按属地实行市与县(区)共享。市级与县(区)级分税比例为35:65。
“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省返还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扣除电煤企业补贴等的余额部分,实行市、县(区)按50:50比例分享。
2.确定市与县(区)固定收入
市级固定收入。“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土地增值税,仍然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县(区)不参与分享。市政府单独明确的、个别带有特殊性质的、需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的非税收入项目,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县(区)级固定收入。除上述税种外,“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的其他税收,以及育林基金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区)级固定收入,市级不参与分享。
3.除上述已明确入库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外,其余非税收入项目维持现行管理规定不变。
(二)“不分享企业和行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对原分、子公司采取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且已改变隶属关系的子公司,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税收及部分非税收入按照“保障既得利益,实行增量共享”的办法,实行市与县(区)共享,具体分享办法如下。
1.收入共享。按照上述“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共享办法,确定市与县(区)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
2.确定划转基数。以基期年下划企业实际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照下划后县(区)分享比例计算的金额作为市本级收入下划县(区)的基数,相应调减相关县(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计算公式为:
某县(区)调减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期年下划该县(区)的企业实际缴纳或计算应缴纳的某项税收或非税收入×下划后该县(区)此项收入实际分享比例
3.调整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下划的共享企业实际缴纳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中央分享部分,相应调增相关县(区)基期年上划中央“两税”。
(三)除上述(一)、(二)两类情况外,“不分享企业和行业”的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后“不分享企业和行业”原分、子公司采取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变更注册登记等方式成立的尚未改变隶属关系的分、子公司等)缴纳和代扣代缴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仍然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县(区)不参与分享。
二、仁和区城区、东区和西区的契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实行市、区共享
(一)收入就地缴库
从2009年1月1日起,仁和区城区、东区和西区范围内的契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包括“不分享企业和行业”上述第(一)、(二)两类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包括“不分享企业和行业”上述第(三)类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就地分级入库,收入级次执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攀府发43号)和《攀枝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调整省与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攀财预70号)等有关规定。
(二)调整相关基数
以2007年至2008年两年仁和区城区、东区和西区范围内实际缴入各级金库的契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全额的平均数,按照2009年相关区实际分享比例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收入下划基数,相应调减2008年相关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基数。
三、其他问题
(一)攀煤联合焦化公司比照“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的收入共享办法执行。
(二)“不分享企业和行业”投资建设的跨县(区)水电水利项目,其税收分享和缴库办法另行制定。
(三)市钒钛产业园区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仍按市对钒钛产业园区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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