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22: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7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7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7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9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事后报送资料事项管理,资料报送次级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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