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2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9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省人民渠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省人民渠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川国税函9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省人民渠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川国税函9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6日
成都、乐山、雅安市国家税务局,阿坝、甘孜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彭山县国家税务局等单位上报的四川省人民渠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彭国税发67号、乐沙国税发3号、峨边国税发11号、峨边国税发10号、荥国税发25号、黑国税发1号、黑国税发3号、丹国税发1号、丹国税发2号)。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162号)规定,同意其企业所得税从2009年起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执行15%税率,执行时间到2010年截止。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此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
成都:
1、四川省人民渠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乐山:
2、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3、峨边汇祥电力有限公司
4、峨边汇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
5、大唐雅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阿坝:
6、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7、黑水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干孜
8、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丹巴县强声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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