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20:4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1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11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4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我局2009年下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不能按照《通知》要求正确填开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扶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省局决定在成都、内江、宜宾、资阳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通知》要求不能正确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自愿参与试点的农产品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地区自行确定试行户数,非试点地区可根据管理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开展试行工作。
二、试点推行时间
(一)2010年12月底前为试点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各市州局按省局规定自行开展试点推行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起为试点总结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省局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推广方案。
三、试点内容及方法
(一)定耗管理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与纳税人双方事先约定在纳税人现有生产技术水平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单位产品所耗用农产品原料的比例,进而掌控纳税人购进原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防范纳税人虚列购进业务及帐外经营等情况发生的一项税收风险管理措施。
(二)农产品耗用率是指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原料成本占单位产品成本的比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中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分类,采取一个产品或一类产品的方式来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三)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主要产品的产出数量及主要原料的投入数量,结合行业投入产出率和行业平均税负,选择采用“投入产出法”、“参照法”等办法,计算确定纳税人产品正常的耗用农产品原料比例。如因市场变化、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等导致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农产品耗用率。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普通发票,应允许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市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地区主管国税局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在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上,要与纳税人多沟通协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开。
(三)市县国税局应充分利用农产品定耗情况及增值税税负情况,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对增值税税负低于本市该行业平均税负的纳税人,由市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对增值税税负低于本县该行业平均税负的纳税人,由县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四)各地在试点推行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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