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内江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建设局 内地税发[2010]38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四川省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内江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建设局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四川省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发38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内江市财政局、四川省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发3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30号)转发你们,并对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地税发174号)作如下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的第1、2、3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3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04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段修改为:“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三、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此外,我局对正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104号 2010年3月11日修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确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执行。今后,各地政府将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
(二)各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尽快提出本地普通住房标准,报本级政府确定,并按规定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没有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一次测算,为确定普通住房标准提供依据。具体测算方法,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或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结合城市土地级别划分,按前半年度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转让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各级别土地上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核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与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后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成交价格有疑义的,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复核,必要时对申报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可提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三、关于个人销售住房享受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1.售房人申请免缴税款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证明售房人购房时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载明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有效凭证(据、票)的复印件;
5.住宅项目容积率证明材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差额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售房人申请差额纳税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原购房合同或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免税或差额征税事项。地税所(征收分局)按上列(二)、(三)、(四)项要求,初审有关材料,报县级(本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办理。
四、关于普通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普通住房时的有效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效据、票)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与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的便民措施,进一步改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发174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川地税发104号转《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问题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 关于非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问题
凡不能同时满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 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问题
住房交易价格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段测算,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各公布一次,并分别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 关于普通住房建筑容积率信息传递问题
市、县、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每月10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
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介质传递信息,进行实时监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五、 关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开具发票和营业税征收问题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申请开具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免)税凭证、住房销售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核表、房屋交易合同及原购房发票。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销售住房的个人提供的契税完(免)税证、住房销售申请减(免)营业税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及所售原购房发票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契税问题
凡个人购买住房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房标准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以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七、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房,在其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有差价收入的,以销售差价收入除以准许扣除项目金额,其增值率超过20%以上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率未超过20%的,按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对无法提供有效购置与销售价格的,按销售收入全额以1.5%(县为1%)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八、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能够提供有效购置与销售价格,有销售或转让差价收益的,按差价收益额扣除经审核符合税法规定的必要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无销售或转让差价收益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相关资产有效购置与销售价格的,按取得的销售或转让收入全额以2%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住房原购置价格确定问题
对住房纳税人不能提供原住房地方税务发票或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其原购房价格的确定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核定或提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核定。
十、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征免税审核权限问题
办理个人销售住房免税或差额征税事项的审核,由各县住房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所初审有关材料,报县级地方税务局综合股审核办理;内江城区内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个人销售住房免税或差额征税事项的审核,由房地产管理局地方税务驻征点负责初审,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办理。
十一、关于实行“先税后证”控管问题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搞好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做好源泉控管的征收工作,凡不能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办理和发放房屋产权证。
十二、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一条龙”管理问题
各县、区地方税务部门要以“统一计税依据,健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对房地产交易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要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征收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实现从申报纳税到征收开票的全过程服务。
各县、区地方税务、财政、规划和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规定,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确保在交易场所为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衔接配合程序,尽快建立房产交易信息与税源资料交换平台,定期相互提供信息资料,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和规划局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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