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吉林
› 国务院 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19:34
国务院 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务院 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