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地税函[2011]6号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绵地税函6号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绵地税函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1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切实加强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
公告仅是落实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内容,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告内容,各局必须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到全面理解,准确掌握,熟练运用,为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打下基础。
二、做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公告的宣传辅导
各局要结合深化纳税服务工作,将新《发票管理办法》和公告作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的重要内容,有重点地举办培训班,组织用票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使其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使新《发票管理办法》成为发票管理者和使用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局要将公告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也可结合实际,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工具,通过知识竞赛、制作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设立咨询网站等方式,将发票管理有关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做好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衔接工作
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按照公告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因此,各局要做好纳税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使用的辅导工作。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印制发票需要套章的,必须套印新式发票专用章,以前套印收费专用章等非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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