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市府办发[2011]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14号
全文有效
2011.03.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0〕4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4号)印发后,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不高于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狠抓2011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1.3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1万户,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2045户,改造林业棚户区、农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9321户,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四)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和用地供应。区、县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总量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区、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棚户区改造,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2011年年底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6000户。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住建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房屋市场指导价和土地基准地价。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评税技术在房地产税收征收中的运用工作,加大存量房产交易税收征管改革和推广力度。税务、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协税护税职责,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土地交易信息,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七)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我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八)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在土地供应方式上,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九)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快建设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发展改革、国土、住建、财政、税务、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管理和对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建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统计的调查和发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开发企业,要与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建立健全房价数据资料资料的报送和交换机制,确保泸州房价数据信息上报的准确、及时。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六、坚持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十二)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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