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发[2011]2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4号
现行有效
2011.0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市场有效需求,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原则,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与全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呈稳步健康发展势头,有效提高了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对全市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很好的拉动作用。目前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走势平稳,住房供给结构基本合理,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但是比照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我市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重偏低,开发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规销售、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小区配套建设行为,以及个别地块商品房售价增幅较快等。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对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落实责任,控制住房价格增幅。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确定辖区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强化住房价格监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增幅不高于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调整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合理设置收入水平限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在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同时,发挥其进一步平抑房价的积极作用。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从今年起,凡通过招、拍、挂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对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按照省上确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具备条件的县(区)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我市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要求,除林业棚户区外的改造工程今年年底前必须基本完成。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省上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按期顺利完成。
(五)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市、县(区)两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主管部门的汇报衔接,争取中央、省上在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二是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后的余额,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用足用够国家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免收有关税收等政策。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除采取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外,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参与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同时应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并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六)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我市已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了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建设用地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并积极筹备今后几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九)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力度。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确保土地有效供应,最大程度上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十一)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保证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提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大量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三)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的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十四)严把土地市场准入和闲置土地回收关。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新购置土地。同时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价格、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的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房地产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的部署和要求,会同住建部门开展一次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纠正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有效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并持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类格式条款的监督。
(十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做好开发项目备案,按月报送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十八)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把预售许可关,严格执行我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预售方案管理、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预售监管;定期(每季度)公布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可售房源情况;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监管专用账户,确保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有融资或变相融资、含有升值或承诺投资回报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装饰装修、配套设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房地产广告。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十九)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加快建立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群众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两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市级信息系统连接要在2012年4月前完成。市本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按照省上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本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谁建立谁投资的原则予以落实。
(二十)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市、县(区)统计和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各类相关资料互联共享,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二十一)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严肃纪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决策上来,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切实负起职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