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05.10
为加强税法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我局决定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地税函〔2008〕169 号)。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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