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12]6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6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2011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逐步完善的一年,其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等诸多困难,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征收入库仍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市局要求各局征收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工作由分管局长亲自抓,综合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组织所得税汇算小组,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范围和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2011年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减税、免税期间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并于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补税款及时入库,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要求
(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较大,对税收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泛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汇算。
(二)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辅导、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所辖纳税人特点,按照行业、规模或区域等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开展“一对一”的汇算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对一些重大税收政策执行有困难和纳税人反映的焦点问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按照规定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和层报上级机关处理。
(三)抓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审核,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质量。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对纳税人年度申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应说明原因予以退回,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调整;对填报的申报表要求数据准确完整,符合项目逻辑,审核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催缴入库,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四、加强行政审批及税收备案事项的审核,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申请享受行政审批和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29号)文件要求办理。各单位要加强各行政审批和税务备案事项的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上述事项不得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各行政审批和事前备案事项经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后,相关情况提交局减免税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到数据准确、申报资料齐全、审查无误,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受理审批和事前备案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次年4月30日,对超过受理时限的,不再受理。
五、做好重点项目审核,提高所得税汇算质量
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的规定,加强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3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上年度有关指标审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企业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可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要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审核。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16号)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主要是使用生产设备、低值易耗件、生产工人工资、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费用支出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申报审批材料等。认真研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要做好企业申请残疾职工加计扣除。企业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包括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定期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地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并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
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作用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均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包括所得税减免、备案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对中介机构鉴证均提出了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鉴证报告结论以及鉴证结果的审核,结合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出据鉴证报告中介机构说明原因,对鉴证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做好台帐登记汇总上报,以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七、汇算清缴时间安排
纳税培训辅导阶段: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要组织好汇算的培训、辅导;自行申报阶段:2012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和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总结阶段:2012年5月21日起至6月10日进行汇算清缴总结、上报相关材料及报表。
八、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后续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1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机制。重点对“长亏不盈”、“长亏不倒”、长期微利、规模大而纳税少、发展快而纳税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推动所得税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各局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情况,将纳税评估落实到户,各征收单位纳税评估不少于1户,县区局、专业办纳税评估面按照不低于查帐征收户数5%进行考核。市局将进行督查,督查户各局不低于2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抓好抓落实,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经验和成绩,分阶段工作要及时报送信息、简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包括所得税源变化分析)及汇算清缴分户申报表(电子申报表以局为单位分户编号)、各项报表(电子报表资料请在市局办公网下载),请于2012年6月10日前通过办公网FTP(电子和书面资料)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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