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3:00:4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4]7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7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7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2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金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构树叶”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构树叶粉是将构树叶晒干、打粉后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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