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2:30:43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乐山市县级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乐山市县级新税务机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县级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县级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县级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县级新税务机构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和县级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县级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县级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

[*]乐山市县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doc
[*]乐山市县级新税务机构通讯地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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