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2:30:25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4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为确保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对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原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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