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29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的规定,为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全市统一为: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