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4 11:49:40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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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9.8.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现将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百色市城区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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