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9]379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税三379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税三379号
全文有效
1989-06-26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执行。对该文第三、四点规定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征收印花税,并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前由应税单位汇总交纳或贴花完税。逾期交纳或贴花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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