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43:56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