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40:06

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发[1994]248号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248号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248号
全文有效
1994.05.03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其中第七条、第十一条暂缓执行,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注: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待条件具备即征收,并非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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