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明电[1994]3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粤税明电3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粤税明电3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宣传辅导活动的领导。各级税务部门领导要在充分认识税法宣传辅导活动意义的基础上,对开展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把宣传辅导工作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明显效果,各市、县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成立“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精心计划,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掀起宣传辅导工作的高潮。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抽调必要的力量,组成宣传辅导工作组,分行业或者分片开展辅导宣传、逐户落实代扣责任。建立申报入库、违章 处理等制度,确保政策及征纳资料及时到位。
三、抓紧印制和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通告》,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尤其要突出宣传领导带头交税和自觉履行扣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和税法观念,促进自觉申报交税风尚的形成。
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辅导和征管。在贯彻通告和进行宣传辅导活动中,各地要注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收入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服务项目,如:三资企业、国内房地产公司、金融业、娱乐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部门以及从事表演、专有技术转让、房地产出租及转让等项目,要重点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做好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做好定额或带征率的调整,确保税源的稳定。
五、抓紧人个所得税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在开展宣传辅导活动中,对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应缴未缴的税款要认真进行清理;对属于今年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要抓紧入库,并逐步建立按月代扣或按次代扣制度,使税款入库开成制度化、规范化。对屡催不交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紧密领先当地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在开展宣传辅导活动中,要把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和安排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出面进行动员,协助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阻力和问题,确保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活动时间安排:全省个人所得税宣传辅导活动从五月二十日开始,,七月十五日结束。为了及时掌握各地行动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请各市(地级市)税务局在五月二十日前将机构建立情况和贯彻计划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六月十五日,六月三十日分别书面汇报活动开展情况;七月二十日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上报省局。
各县(市)、区税务局要在上述时间前按同样要求向市税务局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1994年4月26日国税发1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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