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38: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税联发[1994]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2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个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所指的承包、承租人,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并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内,并按月减除800元的必要费用后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8日国税发1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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