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33: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5]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7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10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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