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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6]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3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局防伪控机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随文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稽核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开具
凡属一笔销售业务需要开具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以下简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左上角标有防伪识别码(60个字符)的专用发票。
二、全国统一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
(一)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贷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是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左上角印有全国统一的防伪识别码的电脑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处理,仍按省局粤国税发357号通知办理。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采用防伪税控机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录入税控黑匣子时,将防伪识别码一并录入进行辨伪、认证,凡被防伪税控机认证为假票的,不予抵扣。
(三)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将取得符合上述(一)点规定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单独填报一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有关附报资料的编号、装订要求,单独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下角,以免影响对左上角的防伪识别码扫描辨伪)。随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稽核部门送县级国税局汇集后于次月17日前报地市级国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识伪、认证。凡被认证为假票的,在抵扣联上盖上“假票”字样,不得抵扣税款,并给予补税罚款处理。
三、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开票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抵扣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并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三)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按上述第二(三)点规定送地级市国税局进行识伪、认证的同时,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四)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的有关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点规定办理。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应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试点,推广工作。
三、税控企业申请购买税控机及其税控机户口管理
(一)各市、县国税局接到省国税局下达的确定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后,应即向税控企业发出《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税控企业凭《通知书》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税控企业填写的申请表,分户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然后将登记表报市、县国税局。
(四)市、县国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即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登记表,汇总填报“广东省防伪税控机申购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登记表一并报送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
(五)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根据市、县国税局上报的登记表、汇总表,按税控企业申购数量将税控机(含IC卡,下同),税控黑匣子配套发给市、县国税局税控机管理部门。
(六)市、县国税局税控机管理部门收到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先将税控机发给企业,然后将有关资料录入税控黑匣子内,建立税控企业税控机户口管理档案,同时将税控机户口档案分送基层税务机关和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
(七)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收到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建立税控机户口管理档案,通知有关税控企业前来领取税控机。
(八)税控企业领购税控机后,按照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
四、税控企业购买电脑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税控企业领取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先向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电脑专用发票,然后按核准的购票数量,带上购票登记本及有关证件、表格到市、县国税发票管理分局购买电脑专用发票。
(二)国税发票管理分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批准供应电脑专用发票,并将供应给企业的电脑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等有关资料录入税控企业的税控黑匣子,然后才供应给税控企业。
(三)税控企业领购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及所需的电脑专用发票后,五天内将原领购的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专用发票,下同)及购票登记薄一同上缴国税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清点结算。
(四)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税控企业的库存原专用发票,核实已用专用发票销售额,同时将未填用专用发票上缴发票管理分局。对逾期不结者,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库存的原专用发票和已领取的税控黑匣子,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税控企业使用税控机开票和申报纳税管理
(一)税控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税控机开具。
(二)税控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产业使用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规定前提下,在电脑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及“价税合计(小写)”前加负号“--”表示,并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数)”字样。
(三)税控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录入税控黑匣子。
(四)纳税期满后,税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部分)”、“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其中: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取得:
①通过税控机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可以从税控机查询窗口查出;
②开具普通发票和不开发票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关合计数。
上述①、②项均按17%、13%、6%的税率分别汇总后再填列销项税额。
2.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取得:
①“17%税率”、“13%税率”的本期发生额,专用发票抵扣联部分从税控机查询窗口查出扣税额,海关完税凭证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部分)”中的扣税额,然后二者合计填列。
②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本期发生额”,从“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取得。
各个减项,即免税货物,非应税项目,非常损失,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本期发生额填列。
③期初存货已征收税款的抵扣,按税务机关核准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批准扣比例计算填列。
(五)税控企业在填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确认无误后,应将上述第(四)点有关普通发票销售,不开发票销售,视同销售,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等有关数据录入税控黑匣子。
(六)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到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税控黑匣子和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联。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四联(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发票管理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三联(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部分)”一式三联(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
5.“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联(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
6.附报资料:专用发票存根、普通发票存根联、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已加盖“ 年 月申报扣税条形
上述有关纳税申表格的填报和附报资料的编号装订和报送要求,按照省局粤国税发438号通知规定办理。
六、税务机关对税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控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税控黑匣子和有关申报资料。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接收、清点无漏后,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税控黑匣子数据,并列印;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清单”(反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额、已交税款、欠交税款等有关指标)一式四份。申报表、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联各附一份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作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各一份。
3.“增值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作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各一份。
4.“电脑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清单”一式四份。“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发票管理联各附一份清单。
然后,征收部门在有关收执联盖章签收,连同上月的附报资料一并送回税控企业。
(二)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控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征收、审核、税收会计核算等事项,按照省国税局粤国税发4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上述列印的清单、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可由征收部门通过电脑联网传递到稽核部门、计算机部门、计财部门、发票管理部门。
七、税控机的技术管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企业设备如发生故障,保修期内,由各地将故障情况反映到省国税局指定单位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税公司),由粤税公司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
因税控机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税控企业应及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经技术管理部门签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据资料必须通过磁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二)税控企业必须严格按技术操作规范使用税控机,因企业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查实确认后,企业须负担修复或更换毁坏设备的全部费用。
八、税控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购的税控机(含IC卡,下同)和税控黑匣子、专用发票及时如数退回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再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缴回县(区)级国税 对于税控企业因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税控企业应在向原国税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如数退回税控机、税控黑匣子以及专用发票,待税控企业向迁达地国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后,经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再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管理机关领回税控机、税控黑匣子、专用发票,并及时向迁达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税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和专用发票缴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待其重新领回营业执照后,经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凭有关证明才能再领购税控机、税控黑匣子、专用发票。
九、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时,原税务登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税控企业进行处理,并将退回的税控机、税控黑匣子,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十、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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