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25:00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54号
全文有效
1996-02-07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01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于3月底直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登记,然后凭退税登记证回所属征税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产地销”货物一并填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内“内销销售”栏反映。
三、出口退税审核实行征收分局核税科、主管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三次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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