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7:42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40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40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405号
全文有效
1996-07-26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粤国税发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将统一刻制“专用发票领用起止日期专用章”下发各征收分局使用,该章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封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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