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2:0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03]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82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03]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