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8号
全文有效
1997-01-06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31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规定中第三、四、五条,其余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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