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1:3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万方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万方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万方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3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万方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第115号)收悉。根据你分局对该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84号)规定,同意其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各连锁商场的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商场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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