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1: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联大药房申请在总部集中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联大药房申请在总部集中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联大药房申请在总部集中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3日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在总部集中进行申报纳税的报告》收悉。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84号)规定,同意你司由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再按各分店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上区域内的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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