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10:33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通知
吉地税函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