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9:31

财政部 财税[2006]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92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131号),本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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