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7: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愉康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愉康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1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愉康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17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8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愉康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南发第1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84号)规定,同意该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各连锁商场的销售比例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具体申报办法按深国税发第68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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