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7: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复函
粤国税函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复函
粤国税函152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57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粤科字5号)的问题,省局意见,凡列入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达的《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项目,不论性质,均可按粤科字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待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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