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5:5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好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饲用玉米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好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饲用玉米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好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饲用玉米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20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30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好威实业有限公司经营饲用玉米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第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饲用玉米属于“粮食”征收范围,应按“粮食”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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