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5:36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8]13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地税发13号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精
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的认定。(已废止)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开发项目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建设房屋封顶取得预售证后,城镇土地
使用税以商品房售出后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停止,未售出部分应继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应
纳税额以未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未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适用税额

二、企业职工集资建房的建设用地,视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一个开发建设项目占用两个以上土地等级的,按照实际占用的各土地等级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四、各单位要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辅导企业自行按
照现行政策按期申报纳税,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单位要加强税源管理,组织调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建立税源管理台帐,随时掌握
税款入库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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