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2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第2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第28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16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在稽核过程中,如遇到外省市十万元新改版的小面额发票,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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