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2:3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3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31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5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和特区内各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传销企业、直销企业进行一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从事传销、直销人员的人数等。调查结果请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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